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等规章制度, 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验室本着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的运行原 则,面向国内外开放,为本领域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 开放课题基金。鼓励新思想、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,提 倡创新、求实、开放、交流的学术风气。努力把实验室建设 成为土木工程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高地。
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立项原则和基本程序
第三条 立项原则:实验室开放课题用于资助与实验室 研究方向有关的前沿技术研究,对意义重大、有创新思想、 属于学科前沿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。
第四条 基本程序:由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提出每年开 放课题指南初步方案,提交实验室室务管理委员会审议,审 议通过后,在网上发布申请指南;申请人员根据申请指南撰 写《开放课题申请书》,提交实验室初评;经实验室组织初评后,将结果汇总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评,经学术委 员会通过后由实验室组织立项。
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开放形式
第五条 全额资助课题:完全由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 科研课题,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需经室务管理委员会评议 通过后,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。
第六条 部分资助课题:部分由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 科研课题,申请人须在提交的课题申请书中提供其自带经费 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,经室务管理委员会评议通 过后,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。
第七条 自筹课题:自带经费并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 备等科研条件的科研课题,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 者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,由室务管理委员会审议 批准实施。
第四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与资助条件
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报,本重 点实验室建设单位研究人员不得申报。
第九条 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 是国内、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、博士后研究人员;具 有硕士学位且为中级技术职称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,要求 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;应实验室邀请来 实验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。
第十条 自带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学 研究的科研人员。
第十一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~3年。基金资 助强度 一 般为4万-8万元/项( 一 般课题)和10万-20万元 /项(重点课题),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。
第十二条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,申请书须附已资助 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或结题报告( 一 式两 份)。
第五章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
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按照“公平竞争,择优支持”的原 则确定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各部分管理工作组组织对申请书进行 初审,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:
1.申请手续不完备,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;
2.申请课题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;
3.申请课题与同类研究属低水平重复;
4.申请者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,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。
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, 实验室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人,组织课题立项,并正式接受 申请人为本室流动研究人员。
第六章 开放课题的实施与检查
第十六条 实验室各部分应定期对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。课题负责人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须向本实验室提 交研究计划,对不报送研究计划、中期汇报、进展报告及工 作无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,实验室将予以警告,课题 负责人如不能纠正、补报,实验室将调整、中止或取消该项 研究课题。
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若不能按期完成,应在课题原执行 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 间,经重点实验室批准同意后,方可延长执行期限, 一般只 能延长一次,时间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,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,向 实验室报送结题相关资料,由实验室统一归档;实验室各部 分组织专家组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,对优秀研究成果下 一次申请项目过程中会给予优先考虑。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材 料者,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,并通报其工作 单位。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:
1.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;
2.发表学术论文及检索报告。
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部分应对课题申请、评审和考核的 过程详细记录,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行为,以及违 规操作或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 失者,实行责任追究制度。情节较轻的,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,终止相关项目(课题)合同,清理账目与资产;情节较 重的,在一定时期内,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本实验室任务的 资格;构成违纪的,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 政(纪律)处分。
第七章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
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。
1.设备费: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,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,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 设备而发生的费用。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 科目列支。鼓励开放共享、自主研制、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 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,避免重复购置。本项费用 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%。
2.业务费: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、辅 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、运输、装卸、整理等费用,发 生的测试化验加工、燃料动力、会议/差旅/国际合作交流等 费用,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、与课题有关的标注“山 区土木工程安全与韧性全国重点实验室”的出版/文献/信息 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用,以及其他相关支出。
3.劳务费: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 究生、博士后、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、科研辅助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,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用等。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%。
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。
1.对于国内学者,开放课题的经费可根据申请人所在单 位的具体情况、项目开支需求和项目执行计划进度情况,在 项目正式立项后划拨总额的60%到申请者所在单位,其余经 费在项目结题后拨付。项目结题时,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需出 具经费使用明细,以供财务审计。
2.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, 一经发 现,中止资助。
3.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研究课题,实验室将中止资 助,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,用于资助其 他课题。
4.对于自带科研经费和课题的流动人员来实验室工作, 须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一次性汇至实验室;费用开支从课题 经费中直接核算,对于一些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由实 验室统一支付(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%)。
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束时,课题研究人员应出具加盖财 务章的经费使用明细表,经费使用率应在已拨经费的85%以 工o
第八章 开放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
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 取得的论文、成果和专利等归研究者本人、实验室及研究者 原单位共有。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办理。外籍流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,应以基金申 请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,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重点实验室 和研究者所在单位。基金资助课题有关的论文、专著等成果, 需以“山区土木工程安全与韧性全国重点实验室”为第一单 位,标注“山区土木工程安全与韧性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 金资助”,并带有开放课题编号。英文标注为:“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afety and Resilience of Civil Engineering in Mountain Area”。
第二十五条 课题结题时, 一般课题须以实验室名义发 表 SCI 论文1篇(中科院分区大类二区及以上),或在中国 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一领军期刊 (SCI/EI) 发表 论文1篇;重点课题须以实验室名义发表SCI 论 文 2 篇 ( 中 科院分区大类二区及以上),或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 划入选期刊—领军期刊(SCI/EI) 发表论文2篇。中科院《国 际期刊预警名单》中预警期刊所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。
第二十六条 对于流动研究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 的课题,其研究成果归流动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所有,但在成 果鉴定、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“本项工作在山区土木 工程安全与韧性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”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办法最终解 释权归实验室。